工信部公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今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工信部表示,制定《规定》是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需要。无线电发射设备是产生无线电信号的源头,其违规使用将造成有害干扰,影响其他合法业务正常开展。此前,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依照《条例》和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缺少系统性管理制度。出台《规定》有助于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
《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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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一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二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了界定。三是明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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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一是规定申请型号核准的条件、材料、许可程序以及型号核准证应当载明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方式,开展技术检测。三是规定延续、变更程序和型号核准代码标注形式等内容。其中,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了以下惠企措施:将型号核准审批时限减至 15 个工作日;将型号核准有效期短于 2 年的延长至 2 年以上、5 年以下;允许申请人自主编制型号核准代码;建立型号核准自检自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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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备进口管理。为细化《条例》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管理的规定,一是区分设备进口和临时进关两种情形进行管理。二是明确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临时进关的审批权限划分。三是规定申请办理临时进关的条件、材料、程序以及有效期届满后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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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制度。一是明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不需要办理型号核准,但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二是规定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说明中应当标注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的专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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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全流程管理。一是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销售和维修以及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特殊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二是建立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管理制度。三是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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